《国际法概论》教学大纲
International Law
课程编码:23A05050 学分:3 课程类别: 专业基础课
计划学时:48 其中讲课:48 实验或实践:0 上机:0
适用专业:国际政治
推荐教材:杨泽伟:《国际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年
参考书目:1.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商务印书馆,1976年
2.邵沙平:《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3.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
4.杨泽伟:《国际法析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
5.[奥] 菲德罗斯:《国际法(上、下)》,商务印书馆,1981年
课程的教学目的与任务
《国际法概论》是我校国际政治专业本科生的一门专业基础课程。基于专业基础课的地位,本课程的教学目的主要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与原理,初步了解有关国际法理论,构建一个基本的系统国际法框架,增强学习兴趣与主动性,重点培养学生发现问题以及将所学国际法知识用于分析和解决国际社会中现实问题的能力,以加深他们对国际法适用性的认识并激励其创新能力。国际法课程教学任务是全面系统地介绍并客观准确地分析了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
课程的基本要求
1.通过一学期国际法概论的课程教学活动,应使国际政治专业的本科学生全面系统地并客观准确地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原则和各项具体制度。
2.通过课堂讲解、讨论和学生课下阅读、思考,使学生在掌握国际法知识的基础上,对现实中的一些问题能有一定的独立思考能力。
3.使学生能运用国际法中的基本理论和思维,独立地分析一些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各章节授课内容、教学方法及学时分配建议(含课内实验)
第一章 国际法的基础 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定义,认清国际法作为一门法律科学的产生和特点,
明确国际法的渊源,掌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不同特点和彼此关系。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法的性质及特点;国际法主体的性质及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和冲突。
[授 课 方 法] 教师讲授为主,结合具体问题鼓励学生与老师及同学互动。
[授 课 内 容]
21世纪国际社会的巨大发展,给国际法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推进国际法的发展以应对国际社会的挑战,如何利用国际法创造有利于中国和平发展的良好国际环境,如何在发展国际法中将维护中国利益和维护国际社会的整体利益有机结合起来,如何在遵守和适用国际法中推进国际法治与中国法制的良性互动,是我们学习国际法必须思考的问题。在“国际法的基础”这一章,我们要考察国际法的基础和性质,要探讨国际社会与国际法的互动,要介绍重要的国际法思想和学说,要研究国际法与国内法的联系与冲突。第一章是国际法的入门,是深入学习国际法的基础。
一、关于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二、国际法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的学派
四、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五、中国适用国际法的理论与实践
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建议学时:2
[教学目的与要求] 理解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及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明确联合国宪章规定的原则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
[授 课 方 法] 教师主讲与学生互动相结合。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在整个国际法律体系中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国际法基本原则最集中体现了国际法追求的核心价值,是判断国际法权利、义务和责任“合法性”的最高标准。明确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和确保国际法基本原则的遵守和适用是国际社会建立和发展国际法治的重要任务,也是本章研究的重点。《联合国宪章》所确立的国际法基本原则和中国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构成了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含义和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
四、《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
第三章 国际法上的国家 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的要素,明确国家在国际法上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明确与国家有关的承认和继承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家的要素及国家的类型;国家的基本权利;国家豁免;
[授 课 方 法] 教师主讲与学生互动相结合
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也是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基础,本章在介绍国家要素的基础上,重点探讨有关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管辖权、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2004年《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反映了在国家及其财产管辖领域的国际法的最新规则和发展趋势,此内容在本章学习时应特别予以关注。
一、国家及国家的要素
二、国家的类型
三、如何看待“一国两制”下的中国国际法主体资格?
四、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五、国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
六、《联合国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建议学时:6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的学习,理解国籍的意义;掌握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和待遇的一般原则;了解外交保护、引渡以及庇护等法律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际法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
[授 课 方 法] 教师主讲与学生互动结合
国籍问题是研究国际法上个人问题的起点和基础,本章从讨论国籍问题入手,分别探讨了有关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外交保护、庇护、引渡以及难民的法律地位等问题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国际法在个人责任方面的原则和发展趋势。
一、国 籍
二、国籍的取得
三、国籍的丧失
四、国籍的冲突与解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六、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七、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制度
八、外国人的待遇
第五章 领土法 建议学时:8
[教学目的与要求] 认识国际法关于国家领土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对领土的取得、变更方式、国家边界的类别以及划界的程序和原则有全面的把握。认识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教学重点与难点] 国家领土的概念和构成;国家领土的取得和变更方式;国家领土主权;
[授 课 方 法] 教师主讲与学生互动结合。
领土是一个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是一个国家及其人民赖以生存的物质基础。领土主权是国家对其领土行使的最高的、排他的权利,领土主权不容侵犯。领土法是关于国家领土以及作为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两极地区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领土取得与变更的方式有:先占、添附、时效、割让、征服、民族自决和公民投票。边界和边境制度对于维护国家领土主权、国家安全和睦邻友好至关重要。领土争端是现代国际社会常见的国际争端。领土争端必须依照现代国际法用和平方式加以解决。南、北极地区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任何国家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其主张主权或将其资源据为己有。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二、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三、国家领土的构成
四、领土的取得与变更
五、边界与边境
六、中国的边界和边境制度
第六章 海洋法 建议学时:8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海洋法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海洋法当前的发展状况;了解各海域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制度;了解我国海洋立法的相关规定;对海洋划界的法律原则和实践应有较为深刻的认识。
[教学重点与难点] 海洋划界的法律原则。
海洋法是现代国际法一个重要的部门法,它规范了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以及各国从事海洋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规则和制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建立了海洋新秩序的法律框架。
一、海洋法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二、海洋法的编纂
三、基 线
四、内海和领海
五、大陆架法律地位
六、海岸相邻或相向国家间大陆架的划界
七、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关系
第七章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建议学时:4
[教学目的与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较为全面的掌握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使馆的职务、使馆及使馆各类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掌握领事职务、领事与领馆的特权与豁免。
[教学重点与难点] 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特点;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基本法律制度及特点;
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法是国际法中两个具有密切联系的部门法,是适用于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是有关外交和领事关系法的两个最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确立了保护外交人员安全的国际刑法规则。
一、外交关系法的渊源和编纂
二、外交机关
三、使馆的职务
四、使馆及使馆人员外交特权和豁免
五、外交代表机关及其人员对接受国的义务
六、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
第八章 条约法 建议学时:10
[教学目的与要求]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掌握条约的概念、分类、缔结程序、保留、生效、解释、修正与修改等。
[教学重点与难点] 条约的概念与特征;条约的批准;条约的保留;条约的效力;
条约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也是国际法主体间相互交往的一种最普遍的法律形式。条约法作为调整条约关系和条约在国内法中地位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是现代国际法上一个非常重要的部门。本章的主要内容有:条约的概念和特征;条约的种类和名称;条约的缔结与生效;条约的遵守、适用和解释;条约的修正和修改;条约的无效、终止和停止施行。
一、条约是当代国际法的最主要渊源
二、条约法的编纂
三、条约的定义与特征
四、条约的种类和名称
五、条约的缔结
六、条约的生效与适用
七、条约解释的一般规则及三个要素
第九章 空间法 建议学时:2
[教学目的与要求] 了解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概念以及法律地位;认识适用于空气空间、外层空间的法律渊源及法律规则、规章、制度。
[教学重点与难点] 空气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控制危害国际民用航空罪的国际法机制;外层空间法的性质及特点。
空间法是适用于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领域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空间法主要是在20世纪通过国际条约发展起来的一个国际法的新领域。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和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包括月球和其他天体在内外层空间活动的原则宣言》是有关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领域的两个最重要的基础性国际法律文件。1970年的海牙公约和1971年的蒙特利尔公约确立了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国际刑法规则。
一、空气空间法的概念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三、国际航空法的基本制度
四、维护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法律制度
撰稿人:刘里立 审核人:李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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